律师解析:
重婚罪
管辖权一般是由被告所在地的基层人
民法院进行
管辖,当被告被采取了
强制执行措施之后,也可以由原告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提起的
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
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
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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