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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有哪些行为

时间:2025.01.04 标签: 知识产权 著作权 阅读:834人
律师解析:
侵犯网络著作权一般有以下行为:
1、未经许可,擅自将网络作品通过传统媒体进行传播,这种侵权行为最为常见,也是侵权行为较为严重和泛滥的领域。
通常指的是侵权行为人在没有得到网络作品的著作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网络作品整篇幅或者大篇幅的通过传统媒体这种媒介传播出来,诸如将在网络上的学术论文、博客文章下载下来,稍作整理或东拼西凑混合而成文之后发表于期刊、报纸等媒体。
2、未经许可,擅自将传统媒体上已发表的作品通过网络媒体进行传播。
即网络传播者未经过作品著作权人的同意和许可,擅自将已经在传统媒体上发表的作品通过网络媒体传播出来。
3、未经许可,擅自将他人网络作品通过网络媒体转载、传播,由于保护知识产权的权利意识不强或者其他原因,往往权利人的网络作品擅自被他人转载,即使做出不得转载的权利要求,由于网络著作权的维权存在着诸多困难,加之网络侵权行为的泛滥,网络作品权利人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4、网络链接隐形侵权,网络链接是一种网络技术,它能够使用超文本标记语言HTML编辑包含标记指令的文本文件,在两个不同的文档或者是同一个文档的不同部分之间建立联系,从而使得访问者可以通过链接来达到访问和浏览被链接文件或网页的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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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晶律师

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

李晶律师,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师事务中心(上海站)负责人,多家公司法律顾问。多年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知识面广,实际应用能力强,拥有全国法院的诉讼实践经验,熟悉诉讼操作流程,担任中国中小企业调解中心调解员以及四川、河南地区法院律师调解员;上海、四川、河南地区法院律师调解员;中国中小企业调解中心协会调解员;仲裁培养计划第一期青年律师;律动江湾,江湾街道,咨询律师;曾获得WHO-在紧急情况下提供精神卫生和心理支持记录等荣誉,尤其熟悉合同纠纷、刑事案件、知产案件、房屋征收纠纷、名誉权纠纷、婚姻家庭、公司纠纷等各方面法律法规和政策性规定。李晶律师在提供专业细致的法律服务的同时,追求节省的诉讼成本以及快速精准的反应。通过耐心与当事人沟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凭借专业优势为客户出具最优的应诉方案。 熟悉全国各地法院,代理案件客户包括但不限于为大型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外资公司等。 成功案例 1、群诉案件:作为原告代理律师与上海xx有限责任公司特许经营纠纷进行出庭应诉,成功胜诉。 2、作为被告的辩护律师代理著作权犯罪系列案件。 3、代理广东xx公司,广州xx公司等商标纠纷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代理xx出版社、xx有限责任诉深圳xx公司,义乌xx公司等著作权案件,均支持原告的诉求。 4、上海xx制品有限公司诉广东xx公司、上海xx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系列案件。 5、上千万的民间委托理财纠纷等案件,成功制作调解书。 6、交通事故系列案件,其中也作为保险公司的代理人进行调解,成功调解。 7、xx与北京xx公司合同商事仲裁,成功调解。 8、王xx与北京xx公司名誉权纠纷,张xx与上海xx数码科技公司名誉权纠纷等案件,成功胜诉。 9、邓xx与李xx民间借贷案件经主持调解,成功出具调解书;陈xx与xx蒋民间借贷案件等多个民间借贷案件。 10、陈家一户房屋征收纠纷、宅基地征收等系列案件。 11、李xx、傅xx离婚等案件,以较快的时间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出具调解书离婚。 12、股东李xx与上海xx公司知情权纠纷、公司解散之诉等代理案件。 13、业主知情权纠纷等案件。 14、公司劳动仲裁案件,成功驳回申请人的赔偿金等系列劳动争议纠纷。 15、代理小朋友健康权侵权纠纷,成功调解,争取维护小朋友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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