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案件如何管辖
时间:2025.01.07
标签:
婚姻家庭
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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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中国法院对被告在中国有住所(或居所)以及原告是中国人或在国内有住所的
涉外离婚案件原则上均有
管辖权。
此外,在国内
结婚并定居国外或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其定居国法律规定
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或国籍所属国法院
管辖的
离婚案件;
或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的涉外离婚案件,中国法院亦可受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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