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
刘伟利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吉林大学法学院毕业,拥有经济学、法学双学位,既懂经济又懂法律,可以将法学与民商、经济学有效结合渗透于案件之综合分析。2003年开始进入公司、企业担任法律顾问,负责公司合同起草、审查、修改,并参与项目招、投标,处理公司各类债权债务纠纷。2007年通过**司法考试,开始律师职业生涯。先后在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吉林启祥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职业,办理了大量民商、经济、刑事案件。成功代理了当地疑难民商经济类案件百余件、刑事案件几十件。执业期间,担任各公司、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多家,涉及金融、电子电器、物流、软件、房地产行业等法律事务。2011年组织成立“长春智赢律师团队”目前团队队员8人,实现了疑难案件团队办案资源整合的共享目标。现供职于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主攻房地产法、公司法、经济法、担保法、劳动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拆迁安置与矿产资源法等专业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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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条之规定,设定抵押权时必须由各方当事人签署书面形式的抵押合同,且该份合同一般应涵盖如下内容:被担保债权的具体类型与金额、债务方履行债务的时限、抵押财产的详细描述及数量等相关要素,以及对担保范畴进行明确规定。若在借款协议中并未明确表明房屋抵押事宜,则无从谈起书面形式的抵押合同存在,依照现行法律的规定,我们难以据此建立有效的抵押权。

在撰写借款协议时,应明确借款人及出借人的全称、借款数额(包括阿拉伯数字和大写金额)、借款期限(具体年月日及起止日期)、还款日期及借款利息标准(年利率/月利率及总利息,需同时用阿拉伯数字和大写金额表示)等关键条款,以保障双方权益。

借据上能约定房产作抵押物,但涉及房产等大宗抵押物时,建议借贷双方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前往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当借款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时,贷款方有权通过抵押权优先受偿的方式保障自身权益。在设定抵押时,需明确抵押标的、抵押权人、抵押物等相关信息,并确保抵押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借据上能约定房产作抵押物,但涉及房产等大宗抵押物时,建议借贷双方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前往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当借款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时,贷款方有权通过抵押权优先受偿的方式保障自身权益。在设定抵押时,需明确抵押标的、抵押权人、抵押物等相关信息,并确保抵押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撰写借款协议时,应明确借款人及出借人的全称、借款数额(包括阿拉伯数字和大写金额)、借款期限(具体年月日及起止日期)、还款日期及借款利息标准(年利率/月利率及总利息,需同时用阿拉伯数字和大写金额表示)等关键条款,以保障双方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