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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的法律依据

时间:2025.01.29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处罚辩护 阅读:838人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但部分犯人自首后依然有判处死刑的可能。
如果对自首后的犯罪嫌疑人过于普遍地从宽处罚会产生弊病,与预防犯罪的目的相悖,尤其是对社会危害大的罪名。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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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姣律师

湖南凯恒律师事务所

吴姣律师,湖南凯恒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从事律师职业8年,湖南郴州人。2013年毕业于湖南商学院(现为 湖南工商大学)2012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现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参与多个上亿标的的二审诉讼案件(房地产开发类),设计公司股权架构,新三板挂牌项目。办理大大小小民刑事案件多起。 成功办理黄某某抢劫罪不处罚结案、李某某强奸罪取保候审、张某某开设赌场罪取保候审、王某某危险驾驶罪免于刑事处罚。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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