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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赠予买卖房产的交易税有哪些

时间:2025.02.15 标签: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阅读:850人
律师解析:
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
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
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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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 更多>>
宋娟律师

宁夏塞上律师事务所

宋娟律师系宁夏塞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领域为:民商事诉讼、刑事辩护和非诉讼代理。尤其在婚姻家事纠纷,合同纠纷,工伤以及交通事故方面卓有成效。 宋娟律师先后为宁夏紫苹果装饰有限公司,宁夏智安电力有限公司,宁夏绿展投资有限公司,宁夏馨诚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宁夏全赢时代码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宁夏晓龙玻璃有限公司等单位提供法律服务,承办过大量诉讼与非诉讼法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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