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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分包中是否存实际施工人

时间:2025.01.29 标签: 建设工程纠纷 工程质量纠纷 阅读:828人
律师解析:
存在,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该条款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赋予实际施工人以诉权,维护了实际施工人利益,体现了对农民工权益的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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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富文律师

四川洞见律师事务所

何富文律师,中共党员,成都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成都市知识产权局智库维权援助专家,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法律顾问,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智库专家,资深执业律师。 执业以来,对刑事、民商事法律理论、实务均有深入的研究,主办及参与了数百起刑事及民商事诉讼案件,尤其在办理大量重、特大刑事案件的辩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商事合同纠纷、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等诉讼案件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执业经验。 何富文主任先后辩护和代理的案件数百件,电信诈骗案(涉外跨境诈骗集团)、集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金额高达数十亿)、贩卖毒品案(涉案金额数百万)、张某诈骗案(涉案金额数百万)、王某行贿案(涉案金额巨大),服务过或正在服务的客户包括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园街道办事处、中国储备粮总公司成都分公司、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及子公司、四川合纵药易购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成都蛟龙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等机关及大型企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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