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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际施工人与转包单位结算,有书面合同约定的,按约定的结算方式和计价标准执行。这是遵循契约精神,保障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
2.没有合同约定时,实际施工人可参照转包人与发包人合同中工程价款约定主张权利,施工中的签证、会议纪要等能证明工程相关事项的文件可作结算依据,以此确定工程价值。
3.工程验收合格是结算前提,验收合格后实际施工人应及时提交完整结算资料,转包单位在合理期限内审核。
4.若对结算结果有争议,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实际施工人可通过诉讼或仲裁,由专业机构鉴定工程造价确定最终结算金额。
建议实际施工人在施工前尽量签订书面合同,施工中妥善保存相关文件资料,遇到争议积极协商,必要时果断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2025-11-24 21:12: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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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实际施工人与转包单位结算时,书面合同约定优先。按照约定的结算方式、计价标准等进行结算,能保障双方权益,使结算有明确依据。
(2)若没有合同约定,实际施工人可参照转包人与发包人合同中工程价款约定主张权利。施工中的签证、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等文件,能证明相关工程事项,可作为结算依据。
(3)工程验收合格是结算重要前提。验收合格后,实际施工人及时提交完整结算资料,转包单位应在合理期限内审核。
(4)若对结算结果有争议,双方可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实际施工人可通过诉讼或仲裁途径,由专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确定最终结算金额。
提醒:实际施工人在施工过程中要注意留存相关文件资料。出现结算争议时,不同案情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1-24 19:22: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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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书面合同约定时,严格按照约定的结算方式、计价标准等执行。
(二)没有合同约定,参照转包人与发包人签订合同里工程价款的约定主张权利。
(三)施工中的签证、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等能证明工程相关事项的文件,可作为结算依据。
(四)工程验收合格后,实际施工人及时提交完整结算资料,转包单位在合理期限内审核。
(五)对结算结果有争议,先协商,协商不成通过诉讼或仲裁,并由专业机构鉴定工程造价确定最终金额。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25-11-24 19:09: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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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际施工人与转包单位结算时,先看有无书面合同约定。有约定就按约定的结算方式和计价标准执行。
2.无合同约定,实际施工人可参照转包人与发包人合同的价款约定主张权利。施工中的签证等文件可作结算依据。
3.工程验收合格是结算前提。合格后实际施工人提交结算资料,转包单位合理期限内审核。
4.有结算争议先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或仲裁,由专业机构鉴定确定金额。
2025-11-24 17:20: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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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实际施工人与转包单位结算,有书面合同按约定执行;无合同约定可参照转包人与发包人合同价款约定主张权利,施工文件可作结算依据,工程验收合格是结算前提,有争议可协商,协商不成可诉讼或仲裁。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实际施工人与转包单位的结算问题上,遵循约定优先原则。若双方有书面合同,就按照合同里的结算方式、计价标准等来进行结算。若没有合同约定,实际施工人可参照转包人与发包人合同里的工程价款约定来主张自身权利。施工中的签证、会议纪要等文件,因其能证明工程相关事项,可作为结算的依据。同时,工程验收合格是结算的重要条件,验收合格后实际施工人及时提交结算资料,转包单位需在合理期限审核。若双方对结算结果有争议,先协商解决是较为温和的方式,若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实际施工人可通过诉讼或仲裁途径,借助专业机构对工程造价鉴定确定最终金额。如果您在实际施工结算中遇到类似问题,对具体操作仍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1-24 16:52:55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