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
张雄涛律师,中共党员,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副书记、执行主任。具有律师、美国注册法务会计师、高级企业合规师等资格。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师协会代表,东城区律师协会理事会理事、北京市律师协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等职务。代理的李某诉天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荣获2019—2021年度北京市法律援助优秀案例。 张雄涛律师自执业以来,在金融证券,税务,合同,债权,公司等民商领域有着非常丰富的专业经验。
立即咨询
依据我国现行实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即在其第五百八十三条与第五百八十四条之中,对于如果合同签订的一方未能完全遵守合同义务或其行为未能完整地符合合同协定,那么其相对方便拥有向其索偿损害补偿的法定权力。值得注意的是,若借款凭证当中并没有明确地列明违约金这一款项,然而借款人却未能按照约定时间进行还款的话,作为借贷方,其也是有权利向借款人提出损失赔偿的请求。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明文规定,当双方在借贷过程中通过书面形式订立借条并且设定了违约金条款时,必须恪守公平正义原则以及诚实信用准则,坚决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公共秩序和良好风俗。对于违约金的具体数额,必须结合可能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确保其保持在合理范围内,不能过高也不能过低。

在拟定借贷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时,我们应该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法律规定,以明确的方式规定清晰的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公式。若所设定的违约金数额无法弥补实际损失,债权人便有权寻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增加违约金的数量;而倘若违约金数额过于高昂,则债务人可向相关部门申请降低违约金额度。然而无论是否已事先约定违约金,债务人仍必须承担相应的债务责任。

倘若借款协议中已明确约定了相应违约金措施,但若是其债务人未能按期归还借款本息,那么作为债权人的出借方便可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有权利向债务人主张偿付逾期违约金。

在合同中,当事人可约定违约金,但若其低于实际损失,法院或仲裁机构可根据债权人的请求调整金额。违约金计算应基于双方合理且合法的协议。若违约金与实际损失差异显著,法院或仲裁机构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以维护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