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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应当注意什么问题

时间:2025.05.29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纠纷 阅读:1257人
律师解析:
确认主体是否具备订立合同的资格,同时核实签约方是否具有实际履行能力。
1、合同主体名称和签订人名字首尾须保持一致。
出卖方应该注意买受方合同尾部的单位名称须与合同首部的单位名称一致、所加盖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上的单位名称须与书写的单位名称一致,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名字是否与真实名字一致,不能有错字、别字、漏字或简称。
2、对代理人签订合同的应对其代理权进行审查。
对于对方业务员或经营管理人员代表其单位订立的合同,应注意了解对方的授权情况,包括授权范围、授权期限、介绍信的真实性,对非法定代表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如副总经理、副董事长等,应了解其是否具有代表权。
才能避免无权代理的情形。
3、防范合同恶意履行。
对对方资信有质疑的可以要求对方提供担保
另外在合同履行中保留相关证据,出现纠纷时,积极行使诉权通过人民法院保护自己的权利,以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蒙受损失。
4、合同订立应采取书面形式并使用比较标准的合同范本。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九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第六百条
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民法典》第六百零一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民法典》第六百零二条
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民法典》第六百零三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民法典》第六百零五条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民法典》第六百零六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民法典》第六百零七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民法典》第六百零八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民法典》第六百零九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条
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一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二条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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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杰律师

浙江五民律师事务所

程杰律师深耕法律行业 10 年,作为浙江五民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聚焦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房屋拆迁等核心领域,累计办理案件 1000 + 起,其中婚姻案件 500 + 起、占比 50%,涵盖千万级财产分割、涉外离婚等疑难场景,服务多家企业及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以扎实功底和丰富经验,提供高效精准法律服务,赢得行业与客户双重认可。 一、主攻业务 聚焦婚姻家庭纠纷,实战经验丰富,提供高质量专项法律服务: 婚姻家庭纠纷(核心主攻,占比 50%):办理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含千万级资产)、涉外离婚等案件 500 + 起,擅长二审改判、调解,曾处理上亿资产离婚诉讼,最大化维护当事人权益; 二、重大案件 程杰律师成功处理多起疑难重大案件,突出成就如下: 海宁千万级个体工商店铺离婚分割:资产规模大、分割难,通过专业调解化解纠纷,节省时间成本,获当事人认可; 韩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案:案情复杂、辩护难度高,精准找到突破口,为当事人争取缓刑,彰显刑事辩护功底; 原配起诉第三者追回百万赠予:精准适用法律,成功追回百万财产,为当事人挽回损失,树立专业形象; 离婚后财产二审改判(80 万增至 120 万):抓住男方出资证据漏洞,推动改判,为女方多争取 40 万权益,是典型案例; 涉外离婚高效办结:创新 “两步解法”,破解跨国身份、财产难题,高效帮助当事人离婚; 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百万财产追回):多维度取证,促使第三者返还 100 万元,为同类案件提供参考。 三、法律服务能力 程杰律师具备全面扎实的法律服务能力,具体体现: 理论功底扎实:浙江工业大学法学专业毕业,系统掌握各类法律知识,精准适用法律; 实务经验丰富:10 年执业,办理案件 1000 + 起,擅长处理上亿资产离婚、涉外离婚等疑难案件; 专业定位清晰:以婚姻家庭为核心(占比 50%),深耕细分领域,提供针对性解决方案; 沟通协调能力强:善于沟通,推动纠纷化解,提升办案效率; 非诉能力突出:具备企业法律顾问、不良资产尽调等经验,为企业防控风险; 调解能力出众:依托相关社会职务,擅长调解,减少诉累; 取证辩护能力强:多维度取证、精准梳理案情,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 涉外服务能力强:具备丰富涉外离婚经验,破解跨国诉讼难题。 四、社会职务 程杰律师担任多项社会职务,积极参与行业建设与公益服务: 浙江省律师协会仲裁与调解委员会委员; 杭州市律协拱墅分会家事专委会; 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调解中心调解员、浙江工业大学校友导师及法学院校友会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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