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林志律师事务所
郑召行律师,2014年毕业于四川大学。有着良好的沟通技巧。擅长:法律顾问、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以及担保追偿权纠纷等方面有着出色表现。办案经验丰富,目前手上办过或正在办的典型案例有:张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代理被告陈某,目前二审已经胜诉),某农商行诉冯某,张某一案(代理某农商行,目前已经胜诉),陈某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代理陈某,目前已经胜诉),罗某与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代理原告罗某,目前已经胜诉),张某诉陈某及某担保公司纠纷一案(代理张某,目前已经胜诉),林某离婚一案,(代理林某,目前已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林某诉姜某货款纠纷一案(标的500万,目前已胜诉),代某诉某公司违约解除劳动合同一案,(代理代某,目前仲裁已胜诉),李某诉某煤矿公司职业病一案(目前仲裁已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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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所有权争议应按不动产权益争端确定司法管辖权,属司法专属管辖范畴,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所有权争议也应纳入专属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所有权争议应按不动产权益争端确定司法管辖权,属司法专属管辖范畴,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所有权争议也应纳入专属管辖。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不应适用专属管辖,而应遵循合同地域管辖原则。在处理这类纠纷时,应将施工行为发生地视为合同义务履行的地点。这一规定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地域管辖程序,确保了合同纠纷能够得到合理、高效的处理,从而维护了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这种地域管辖制度不仅符合法律原则,也适应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特殊性,有助于促进合同纠纷的公正、公平解决。

建设工程纠纷属于专属管辖范畴。因工程合同引发的争议,如一方未履行合约职责,按中国法律,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专属省级法院审判。根据《民事诉讼法》,工程合同纠纷属专属管辖,拖欠工程款项纠纷亦然。

优先适用的是合同地域管辖权,而非专属管辖权。这些纠纷主要涉及到的是施工行为地方的合同履行情况。法律中已明确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不属于专属管辖范围内,而是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即合同纠纷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来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