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元良律师事务所
四川元良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9年,是一家总部位于成都,服务面向全国各地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本着”为当事人全方位解决问题”的服务宗旨, 律所始终保持着研究型律所,专家型人才,精准化服务,运用案件管理系统、智能化法规检索系统、强大的电子信息数据库、丰富的案例检索系统、精英律师团队、数智化运营管理,通过所掌握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及可视化的服务流程,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元良律所自成立以来在全国范围内积累了长期稳定的客户群体,涉及政府事务证券资本市场、银行金融、私募基金、刑事风险防范与辩护、涉税服务、知识产权、房地产、建筑工程与基础设施、婚姻家事等领域。为满足客户业务扩张对法律服务需求的延展,与各类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建立了紧密的合作伙伴关系,以高度的敬业精神、娴熟的专业素养和专业领域内的资源优势,致力于打造专业精品律所。 元良律师大多毕业于国内外著名法学院,部分律师曾多次获得”四川省优秀律师”、“成都市优秀律师“、“区优秀律师”等荣誉称号,是一群高素质、技术精湛的复合型人才。为追求并实现专业化、综合化的发展,元良律所专门设立金融证券业务部涉外民商业务部、知识产权部、诉讼仲裁部、政府法务部、刑事辩护部等大部门,由具有专业特长的顾问或合伙人律师领衔专业律师专注于特定领域的深耕和业务拓展在各个传统业务领域与新兴业务领域,均形成了专业且成熟的法律服务产品,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一站式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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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背负的个人债务,债权人都无权向配偶的那一方索取。特殊情况下,即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产生了个人债务,也不得采用共同财产中完全属于未负债方的那一部分来清偿这笔债务。然而,如果婚姻关系终止,对于婚期内的共同债务,双方应负责连带的偿还义务。

根据我国的《民法典》规定,婚后各自买的东西一般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是夫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或者是用一方个人财产购买的价值较大的财产,如房子、车等物品。

离婚时婚前房产判决原则:共同出资购房无论登记在谁名下,按市场价值分割,贷款需剔除;一方婚前全额支付则为个人财产;恋爱期间一方首付,婚后共同还贷视为共有;父母出资购房视为赠予子女,除非有约定;婚前共同投资但仅一方取得房产证,若无出资证明,权益难保障。

婚前女方购置的房产一般视为个人财产。若产权证上有夫妻双方名字,则视为共有。若女方婚前首付多,婚后共同还贷,房产仍属女方,但须补偿男方贷款相关费用。

夫妻间的婚内财产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基于双方真实签名,规定婚姻期间财产归属。协议强制约束双方,确保财产按约定划分和管理。各自享有约定的财产权,对方需尊重并保障,禁止未经许可的财产干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