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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代位权诉讼有什么条件

时间:2025.07.30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173人
律师解析:
1.债权人债务人的债权要合法且已到可主张的时间,这样才能受法律保护。
2.债务人不通过诉讼仲裁向次债务人要债,这种不作为影响了债权人权益。
3.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次债务人才有履行义务,代位权才能成立。
4.债务人的债权不能是专属于其自身的,像基于抚养继承等关系的请求权不能代位行使。

案情回顾:

小朱借给小胡5万元,约定还款期限已到,小胡却未还钱。小朱发现小胡对小许有8万元到期债权,但小胡既不通过诉讼或仲裁向小许主张权利,也不还钱给小朱,导致小朱债权难以实现。小朱欲行使代位权向小许追讨,小许以小胡债权未到期等理由抗辩。

案情分析:

1、小朱对小胡的债权合法且已到期,符合债权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对债务人债权的要求,其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且可主张权利。
2、小胡怠于通过诉讼或仲裁向小许主张到期债权,影响了小朱债权实现,属于“怠于行使”情形,符合债权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行为条件。
3、小胡对小许的债权已到期,若未到期则次债务人小许无履行义务,代位权无法成立,本案中该条件满足。
4、若小胡对小许的债权不属于专属于其自身的债权,如非基于扶养等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等,小朱可行使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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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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