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设立集团公司的条件:
1.母
公司注册资本达5000万以上,且至少有5家
子公司。
2.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达1亿以上。
3.集团成员都有
法人资格。
4.国家试点集团需符合国务院规定。
设立程序:
先向工商申请名称预核准,提交申请书、章程草案等文件。
核准后办登记注册,领执照。
各地规定有别,可咨询当地工商确保合法。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小胡三人计划设立一家集团公司。他们认为只要准备好相关文件去工商部门登记就行,对设立条件不够重视。在申请过程中,工商部门审查发现其母公司注册资本仅3000万元,子公司只有3家,且
注册资本总和不足1亿元。小朱等人认为只要有资金和意愿就能设立,对工商部门的审查结果不满,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依据法律规定,设立集团公司有明确条件。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需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要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国家试点企业集团还需符合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条件。小朱等人的情况不符合上述条件。
2、设立集团公司需经法定程序,包括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提交相关文件材料等。他们对设立程序和条件的忽视导致申请受阻,应按当地工商部门要求,满足设立条件并按法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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