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执行终本且财产不足时,
符合条件可代位
析产。
当
被执行人有
共有财产却不主动析产偿债,
申请执行人能代位提起析产
诉讼。
2.若发现被执行人与他人的共有财产可分割偿债,申请执行人可通过法定程序启动代位析产。
法院会审查财产,确定能否析产及份额。
3.如被执行人按份共有房产,执行终本后发现其份额,申请执行人可申请代位析产。
处置份额实现债权需按法定程序和
证据规则操作,保障各方权益。
案情回顾:小许因
债务纠纷将小朱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小朱偿还小许
债务。执行过程中因小朱财产不足,案件终本。后小许发现小朱与小胡按份共有一套房产,小朱拥有一定份额,但小朱未主动析产偿债。小许认为该房产份额可用于偿还债务,遂向法院申请代位析产,要求对小朱的房产份额进行处置以实现自己的债权,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在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财产而不主动析产
清偿债务时,申请执行人可代位提起析产诉讼。本案中,小朱作为被执行人,有与小胡共有的房产却不主动析产偿债,小许作为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代位析产。
2、法院会对相关共有财产进行审查,确定是否符合析产条件及份额划分等。若经审理符合条件,法院将对小朱的房产份额进行处置,以保障小许的债权得以实现,但整个操作需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证据规则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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