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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危险责任的一般规定有哪些

时间:2025.07.30 标签: 损害赔偿 消费权益 阅读:1460人
律师解析:
1.适用范围
从事民用核设施、民用航空器等高度危险作业,致使他人受损的,要承担侵权责任
2.归责原则:
一般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管作业人有无过错,造成他人损害就得担责。
3.免责或减责情形:
若损害是受害人故意或不可抗力导致,作业人免责;
侵权人有重大过失,可减轻作业人责任。
4.与有过失:
受害人对损害有过错,可减轻作业人赔偿责任
此规定可促作业人谨慎,保障公众安全并救济受害人。

案情回顾:

小胡所在公司运输一批剧毒物品,运输途中因道路颠簸,部分剧毒物品泄漏,污染了小许家的农田,导致农作物绝收。小胡公司认为这是道路颠簸这种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不应承担责任。而小许则认为,小胡公司作为运输方,应保障运输安全,此次泄漏造成自己损失,公司必须赔偿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小胡公司运输剧毒物品属于高度危险作业,此次造成小许农田污染损害,符合高度危险责任的适用范围。
2、高度危险作业通常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作业人有无过错,只要造成他人损害,就需担责。所以小胡公司不能仅以道路颠簸为由免责。
3、若小胡公司能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不可抗力造成的,可不承担责任。但道路颠簸通常不属于不可抗力范畴,故小胡公司需承担责任。若小许对损害发生有过错,可相应减轻小胡公司的赔偿责任,但本案未提及小许有过错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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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扬律师

天津吉万业律师事务所

德国斯图加特大学 硕士毕业,国家二级播音员主持人,从业10余年,法学扎实,经验丰富,拥有德国风格的工作严谨、认真负责、思维缜密、忠实可靠的职业素质和操守。办理大量的重大疑难复杂的民刑案件,受到当事人及法律同仁的一致认可和好评。众多民事案件中维护了当事人的最大合法权益,多次刑事案件中为当事人进行精彩的辩护,使其获得相应的减刑缓刑乃至无罪释放。 交通事故苦痛,劳动争议不公,刑事案件有冤讼,吾还青天碧空。婚姻继承烦恼,经济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做顾问,余代诸公解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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