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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咋办

时间:2025.07.30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343人
律师解析:
1.按《民法典》,债务人转让债务时没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转移的债务不再担责。
这是由于债务转让会改变主债务风险,保证人是基于原债务人情况提供保证,新债务人情况不明会增加保证人担责的不确定性。
2.比如有人借款,保证人提供担保
若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务,新债务人无法偿还时,保证人对转让后的债务不担责,但原债务在保证期内,仍要依约负责。
3.因此,保证人要关注债务转让,债权人转让债务需及时通知保证人并获书面同意,明确各方责任。

案情回顾:

小朱向小李借款,小胡为该借款提供保证。之后小朱未经小胡书面同意,将债务转让给小许。借款到期后,小许无法偿还借款,小李要求小胡承担保证责任,小胡以债务转让未经其书面同意为由拒绝,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民法典》规定,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小朱未经小胡书面同意将债务转让给小许,若小许无法偿还债务,小胡对转让后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对于原债务,若仍在保证期间内,小胡仍需依约承担保证责任。所以在保证关系中,保证人应关注债务转让情况,债权人转让债务也应及时通知保证人并取得书面同意,以明确各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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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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