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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他人土地上建房所有权归属怎么办

时间:2025.07.30 标签: 征地拆迁 房屋拆迁 阅读:1163人
律师解析:
1.若建房者与土地所有者有约定,按约定确定房屋所有权归属。
2.若没有约定,通常房屋所有权归土地所有者。
建房者可要求土地所有者给予一定经济补偿,补偿依据建房成本等确定。
3.若建房未获合法审批,可能面临拆除等情况,损失由建房者自行承担。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胡是邻居。小朱未经小胡同意,在小胡拥有合法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了房屋。房屋建成后,小朱认为自己投入了资金和劳动,该房屋应归自己所有;而小胡则觉得土地是自己的,房屋理应也属于自己。双方为此争执不下,闹到了法院。

案情分析:

1、从法律角度来看,土地的使用权和房屋的所有权是不同的权利范畴。虽然小朱出资建造了房屋,但土地的合法使用权人是小胡。
2、一般情况下,房屋是依附于土地的,根据房地一体的原则,在他人合法使用的土地上建造的房屋,不能简单认定归建造者所有。小朱未经许可建房的行为构成了对小胡土地使用权的侵犯。法院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判定小朱拆除房屋恢复土地原状,或者对小胡进行合理补偿以获得房屋相关权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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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

王兴华律师 1979年12月19日出生于中国河南省,2015年,创立了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担任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主任以及法定代表人。 王兴华律师在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发展过程中不断总结和创新管理模式,在此基础上创立了“云合专业律所模式”,即双重专业化发展、公司化管理。在运作的过程中进行双重化分工,一是业务定位上的分工,律师事务所只做房产这一个专业;二是岗位分工,律所的工作人员分别负责品牌与推广化、法律产品开发、案件接收考察、业务办理、质检、客户服务等专业岗位,每个案件由律师事务所市场部门统一接收,通过一定的竞争方案安排业务部门办理。在办理案件的这些律师里面,根据经验和能力分为主管律师、主办律师,辅办律师,重大的案件决策需要丰富的经验和判断力,所以岗位的划分需要有一个合理的分工。承办团队以模拟法庭、研讨、方案、竞争、质检、案件跟踪等办案方式为依托,通过精细的分工办案模式不仅办理了大量的个人、集团诉讼房屋案件和拆迁案件,为众多房产法律行业的律政新人提供了广阔的学习、成长平台。在双重分工模式下,每个人可以在各自的工作领域中安心并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力,在公司化管理制度下,律所对每一个项目都认真负责全程担责,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律服务的水平是稳定的,可期待的服务价值是稳定的,既能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又可以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王兴华主任深刻钻研法律知识与相关法律流程,对全国的城市化进程和农村土地拆迁状况有着深刻独到的理解,善于诉讼和法庭辩论,有着丰富的上庭经验,尤其专精于代理意见等法律文书的撰写,符合法官的思维模式,他撰写代理意见常常被法官直接引用作为判词。在北京征地拆迁这一法律领域中成功办理了“张某某大牛坊拆迁后分家析产一案”“欧洲某公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丁士某顺义商品房质量纠纷一案”“北京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辛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等具有代表性的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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