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若
继承财产明确由一方继承,且
遗嘱或
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所有,那
再婚配偶无份。
这是法律对特定归属财产的保护。
2.要是没有明确指定归属,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继承所得财产,一般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再婚配偶有份。
这种情况符合
夫妻财产共有原则。
案情回顾:小朱在父母离世后继承了一套房产。之后小朱与小静再婚,婚后小静提出要在该房产上加自己的名字,认为自己作为小朱的配偶有权享有部分房
产权益。小朱则觉得这是自己继承所得,与小静无关,不同意加名,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继承所得财产若明确是由一方继承,属于该方的
个人财产。本案中小朱继承的房产是基于其与父母的继承关系,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认定为小朱的个人财产。
2、小静要求加名的诉求缺乏直接法律依据,因为该房产并非
夫妻共同财产。若小朱不同意加名,小静不能强行要求分割该房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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