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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做担保人算夫妻共同债务吗

时间:2025.07.30 标签: 债权债务 夫妻债务 阅读:1249人
律师解析:
1.通常情况下,一方做担保人形成的债务不算夫妻共同债务
因为这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是个人担保行为。
2.若债权人能证明该担保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夫妻双方共同意愿承担,就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是夫妻。小胡因生意周转需要借款,小朱为其做了借款担保人。后来小胡生意失败无法偿还借款,债权人要求小朱承担担保责任还款。小丽认为小朱做担保未经自己同意,这笔担保债务不应算夫妻共同债务,自己不应承担还款责任;而债权人则觉得他们是夫妻,小朱的担保债务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小丽也有还款义务。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判断夫妻一方做担保人形成的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关键在于是否为家庭共同利益。本案中,小朱做担保未与小丽协商,且无证据表明该担保是为了家庭共同利益。
2、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所以小丽无需承担该担保债务的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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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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