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公司可催告未
出资股东限期缴纳,给予合理准备时间。
2.若股东
逾期仍未出资,公司可召开股东会,对其
股东权利作出合理限制。
3.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出资,公司可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资格。
4.其他已出资股东可要求未出资股东承担
违约责任,
赔偿损失。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和小胡三人共同成立了一家
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章程明确规定,小朱出资50万元,小李出资30万元,小胡出资20万元,且需在
公司设立后三个月内足额缴纳。然而,三个月期满,小胡仅缴纳了10万元,剩余10万元一直未缴纳。小朱和小李多次催促,小胡仍以各种理由拖延,这引发了双方的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
认缴的出资额。小胡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缴纳出资,已构成违约。
2、小朱和小李作为已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有权要求小胡继续履行出资义务,补足剩余的10万元出资。同时,小胡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赔偿因其未足额出资给公司和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若小胡长期拒不履行出资义务,公司还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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