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债权人举证:
当债权人向
债务人配偶
追讨一方婚前所负
个人债务时,要证明此
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
若债权人认为夫妻关系
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是
共同债务,需证明债务用于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
2.夫妻一方举证:
若夫妻一方主张债务为个人债务,需证明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证明符合“
夫妻财产各自所有且相对人知情,以
个人财产清偿”的情况。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丽系夫妻关系。小胡是小朱的债权人,小胡称小朱在婚前向其借款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要求小丽承担还款责任。小朱以个人名义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小胡借款,小胡主张此为
夫妻共同债务。而小丽则认为这些债务是小朱的个人债务,不应由自己承担。
案情分析:1、对于小朱
婚前债务,依据法律规定,小胡作为债权人若要让小丽承担责任,需证明该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
2、对于小朱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小胡主张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3、小丽若主张该债务为小朱个人债务,需证明债权人小胡与债务人小朱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证明属于《
民法典》规定的“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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