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
方晓侯律师,法律实务领域的资深专家,拥有超过25年的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经验,曾担任员额法官,以其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赢得了业界的广泛尊重。 方律师不仅在法院系统内担任过多个重要职务,如民事审判庭庭长、执行局局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等,更荣获省级十佳法庭庭长的荣誉,其法律实务与学术论文多次获得国家级奖项和省级一等奖,充分展现了其在法律领域的专业成就和学术影响力。 方律师的重要经历包括作为全国基层法院的唯一代表参加最高人民法院举办的执行工作研讨会,这不仅是对其专业能力的肯定,也是其在法律领域影响力的体现。 在律师业务方面,方律师以其精湛的业务能力和对法律的深刻理解,成功代理了多起重大案件,其中单案胜诉金额高达4亿元,累计胜诉金额高达10亿元,为客户争取到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正义。在执业过程中,方律师办理了大量的经济类合同、公司经营、劳动工伤、婚姻家庭等纠纷案件,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其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耐心负责的沟通方式,得到了当事人的广泛好评。 由于工作时间繁忙,经常出庭、来往看守所等办案机关,不可能时刻盯在网上回复您的问题,如果问题紧急建议直接拨打电话,希望给您满意的回答!
立即咨询
就说那个“欠债不还”的案子吧,要是用普通程序来判的话,大概得在半年里搞定,不过要是有啥特殊情况长得更长也是有的;而那种用简易程序来解决的案子,咱们用不了三个月就能把事情结束了,当然,遇到什么特别的问题,期限就可以往后推一个月嘛。不过要最后定下来花多长时间,这还要看每个案子的实际情况以及法院那边在忙些啥来决定。

在法律程序中,当然可以进行起诉。依照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的明确规定,当自然人离世后所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即称之为遗产。换言之,若债务人身亡,他所遗留下来的所有资产(包括欠据所象征的债权)都视为遗产的组成部分。参照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的具体内容来看,如果债务人不幸去世,其应尽的债务便会转由继承人承担,然而,继承人所负担的责任却仅仅限于所继承的遗产的实际价值。

依照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条款之一——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明确规定,已故继承人在其个人享有继承权的前提下,仅有按照所获得的遗产实际价值为上限,来履行被继承人依法应尽的纳税义务以及债务清偿责任。换言之,若在债务人离世之后,其遗留下来的财产被继承人所继承,那么继承人就必须以所继承的遗产价值为上限,来清偿被继承人所背负的债务。

遗产偿债规则:债务人去世后,继承人需在其继承财产范围内清偿债务。超出部分无需追加偿还。若债务发生在夫妻共同生活中,夫妻双方需共同承担,即使一方离世,其配偶仍需全额还款。

欠债人死亡导致其遗产的分割,生前所欠债务不会因此而灭失,其所欠债务由其遗产偿还,债权人可以依借据凭证向遗产继承人要求偿还,但是不可超过遗产部分或所欠债务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