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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匿电报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时间:2025.07.29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488人
律师解析:
隐匿电报罪侵犯公民通信自由。
邮政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应立案
一是私拆、隐匿或毁弃电报次数多或数量大,具体结合实际判断。
二是私拆、隐匿或毁弃电报并窃取财物,既侵犯通信自由又涉盗窃
三是私拆、隐匿或毁弃电报给国家、集体和公民造成严重后果,如企业失商机、公民误考试。
四是私拆、隐匿或毁弃电报造成其他危害,属兜底条款。

案情回顾:

小许是一名邮政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他多次私自隐匿客户的电报。其中一次,因他隐匿了一份重要的商业合作电报,导致一家企业丧失了重大商业机会,遭受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同时,小许还存在多次隐匿电报的情况,数量较多。企业发现问题后,向相关部门反映了此事。

案情分析:

1、小许多次私自隐匿电报,符合“私拆或者隐匿、毁弃电报次数较多或数量较大”这一立案情形。
2、小许隐匿重要商业合作电报,致使企业丧失重大商业机会并遭受经济损失,给集体利益造成严重后果,满足“私拆或者隐匿、毁弃电报,给国家、集体利益以及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立案条件。综合以上情况,小许的行为构成隐匿电报罪,应依法予以立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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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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