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医疗事故罪主体是有
刑事责任能力的医务人员,即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像医疗防疫、药剂、护理等人员。
2.
非法行医致严重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罪,应按非法行医罪处理。
3.
医疗机构里与诊疗护理无直接关系的后勤、行政人员,通常不是医疗事故罪主体。
但他们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构成其他
犯罪。
案情回顾:小朱是某医疗机构的行政管理人员。一次突发紧急救治情况,小朱本应按照规定流程协助调配资源,但他违规操作,擅自更改了急救药品的调配方案,影响了对患者小许的医疗救治,最终导致小许病情恶化。小朱认为自己不属于直接参与诊疗护理的人员,不应担责;而医院和患者
家属则认为他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应承担相应责任。
案情分析:1、医疗事故罪主体为达到
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医务人员,需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小朱是行政管理人员,不属于典型的医疗事故罪主体。
2、非法行医造成严重后果以非法行医罪论处,本案显然不属于非法行医情形。虽然医疗机构中从事与诊疗护理无直接关系的后勤、行政管理人员一般不能成为医疗事故罪主体,但小朱违规操作影响医疗救治造成严重后果,可能构成其他犯罪,而非医疗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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