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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赔偿主体是医院还是个人吗

宋* 山东-烟台 医疗事故赔偿咨询 2025.12.10 05:07:47 351人阅读

医疗事故赔偿主体是医院还是个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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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医疗事故赔偿主体通常为医院。在诊疗活动里,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致患者受损,依相关法律,由医疗机构担责。这是由于医务人员执行的是医院职务行为,其医疗行为代表医院,医院要对员工履职中的侵权行为负责。
(2)若医务人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医院在向患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可按内部规定向有责任的医务人员追偿。所以,患者索赔一般应向医疗机构主张,由医院承担赔偿义务。

提醒:患者索赔时应向医疗机构主张赔偿。医院内部追偿情况较复杂,不同案情处理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2-10 09:30: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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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患者在遇到医疗事故索赔时,应首先向医疗机构主张赔偿,收集好病历、诊断证明、费用清单等相关证据,与医院协商赔偿事宜。
(二)若协商不成,患者可通过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或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
(三)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2025-12-10 09:22: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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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事故赔偿主体通常是医院。根据法律,患者在诊疗中受损,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由医院担责,因为医务人员执行的是医院职务,其行为代表医院。

2.若医务人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医院赔偿患者后,可按内部规定向该医务人员追偿。

3.患者索赔一般应向医疗机构提出,由医院承担赔偿义务。

2025-12-10 08:10: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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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医疗事故赔偿主体一般是医院,患者索赔通常应向医疗机构主张。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是由于医务人员执行的是医院职务行为,其医疗行为代表医院,医院需对员工履职中的侵权行为负责。不过,若医务人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据内部规定向有责任的医务人员追偿。所以一般情况下,患者索赔时应将医疗机构作为赔偿主体。若遇到医疗事故赔偿方面的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更准确详细的法律建议。

2025-12-10 08:06: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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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赔偿主体通常为医院。根据法律,患者在诊疗中受损害,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由医疗机构担责。这是由于医务人员执行的是医院职务行为,其医疗行为代表医院,医院需对员工履职侵权行为负责。

1.一般索赔指向:患者索赔应向医疗机构主张,由医院承担赔偿义务。
2.追偿情况:若医务人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医院担责后可按内部规定向有责任的医务人员追偿。

建议患者遭遇医疗事故时,及时收集诊疗相关证据,与医院协商赔偿事宜。医院应加强对医务人员管理和培训,降低医疗事故发生概率,同时完善内部责任认定和追偿机制。

2025-12-10 06:56:02 回复

您好,关于医疗事故罪的主体与客体?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医疗事故罪的犯罪构成(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犯罪对象是生命健康安全正遭受病魔侵害的病人。所以,倘若救治措施不能客观上起到控制病情发展的作用,则必然由于病情发展而引起人体健康的更大损害,直至导致伤残、功能障碍和死亡结果。(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医疗事故按事故发生的原因分为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医疗技术事故,不构成犯罪。这里的规章制度,是指与保障就诊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有关的诊疗护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包括诊断、处方、麻醉、手术、输血、护理、化验、消毒、医嘱、查房等各个环节的规程、规则、守则、制度、职责要求,等等。医疗事故案件中常见的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况有:错用药物、错治病人、错报输血、错报病情、擅离职守、交接班草率、当班失职等。诊疗护理常规,是指长期以来在诊疗护理实践中被公认的行之有效的操作习惯与惯例。各项诊疗操作和护理,均有一定的操作规程的要求,这些规程是为了保障操作稳准,避免失误而制定的,在诊疗操作和护理工作中必须遵照执行,否则就有可能导致医疗事故的发生。2、因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导致病人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或死亡的结果危害结果的大小是衡量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和区分罪与非罪的客观标准,构成本罪在客观上必须要求发生了病人重伤或死亡的结果。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是指按照1987年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六条所称的二级医疗事故和医疗事故。二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医疗事故是造成就诊人残废或者功能障碍的。3、严重不负责任行为与病员重伤、死亡之间必须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医疗伤亡结果之形成不同于一般加害事件之处在于。后者是加害行为本身直接引起人体机体损伤,而前者则多是由于医疗措施未能有效阻止病情发展而导致病情恶化而引起伤残或死亡,或者是医疗措施对人体侵害直接引起病人伤亡,或者由于医疗措施客观上加重了病情,促使病人伤亡,可见医疗伤亡结果的出现既同原患疾病有关,又同医疗行为有关。违章医疗行为对病情的实际作用可以是四种,即有效、无效、反效、直接破坏人体。据此,可以把医疗伤亡形成机制分为四种:(1)违章医疗行为虽然对阻止病情有效,但是效用不足而最终因病情发展引起病人伤残或死亡,如抢救农药中毒病人时使用的解毒剂数量不足致使病人死亡;(2)违章医疗行为对病情没起到任何作用而由于病情发展引起伤残、死亡,这包括医方违章和无效作为两种情形;(3)违章医疗行为同治疗需要背道而驰从而加剧病情引起病人伤亡,如用反药等;(4)违章医疗行为本身直接破坏人体而直接引起伤亡或同原患伤病相互迭加共同导致病人伤亡,如手术时操作粗心误伤大血管等等。这四种情形中,违章医疗行为均与病人伤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依社会一般观念观察,上述后两种情形中违章医疗行为与病人伤亡间的联系容易为人们注意,而在上述前两种情形中,由于医疗措施客观上起到一定治疗作用或者至少没有起反作用,因而违章医疗行为与病人伤亡间的关系易被忽视。这是特别值得引起注意的。医疗伤亡结果之出现大多数同违章医疗行为有关,又与病情本身有关,那么,应如何认定违章医疗行为对伤亡结果的原因力大小这应看医疗行为之违章程度即违法性程度如何。只有医疗行为严重违反医疗规章制度,才能由行为人对病人伤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这是基于对医务工作特殊性及危险性的照顾而得出的结论。(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实施了违章医疗行为的医务人员。医务人员是指具有一定医学知识和医疗技能,取得行医资格,直接从事医疗护理工作的人员,包括医院医务人员及经批准的个体行医者。由于医务工作有极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和导致人身伤亡的危险性,所以,国家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向来十分重视对行医者任职资格的考核,事实上只有具备一定医疗知识和技能,才能避免行医的特殊危险性,从而达到救死扶伤的目的。目前社会上存在一些既无医疗技能又未取得行医许可证的非法行医者,这些人不属于医疗事故罪的主体。(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主观上对病人伤亡存在重大业务过失。在这里,本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而不是一般过失,即从主观上过失程度之轻重来说,行为人主观上存在严重过失。临床医疗活动本身有特殊的导致人身伤亡的危险性,医务人员稍有不慎即会发生不幸后果,如果把一般过失行为确定为犯罪,于情理上有失公平、于法律上则有失于严苛。因此,本罪主观方面是指存在业务过失而不是普通过失。医务人员依照法律承担救死扶伤的职责,有义务对自己的医疗业务行为负责,即对病人的生命健康安全负责,而医务人员的业务能力实际是指其业务技术水平。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有权启动强制医疗程序的主体是谁有权启动强制医疗程序的主体是人民,强制医疗决定机关是,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由人民决定,过去关押精神病人由派出所决定,这就难免会发生错误关押。新《刑事诉讼法》从程序上保证了公民不被错关:1.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不能直接做主送精神病院,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2.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向人民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3.人民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4.人民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5.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从开始,没有律师的辩护,没有的决定,任何政府机关都无权将公民关入精神病院。程序正义是对政府权力的限制,也是防止错案的保证。我国先前实行的收容审查、收容遣送、收容教育、收容教养、强制戒毒制度都没有达到这样的高度文明。被强制对象的权利救济没有规定救济的权利是一句空话。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被强制一方的救济程序。《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强制医疗不具有惩罚性。对精神病人采取强制措施不是为了惩罚而是为了医疗。治愈后应当及时出院。《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六条规定: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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