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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企挪用公款50万判几年

时间:2025.07.28 标签: 刑事辩护 贪污受贿辩护 阅读:1112人
律师解析:
1.私企无“挪用公款”说法,对应行为是挪用资金
按法律,挪用单位资金供个人用或借给他人,数额大且超三月未还,或虽未超三月但数额大用于营利、非法活动,构成挪用资金罪。
2.挪用资金50万属“数额较大”,通常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数额巨大或不退还,判三到七年;
数额特别巨大,判七年以上。
3.司法量刑会考虑挪用用途、时间、是否退还等。
及时退还、自首等,可能从轻处罚

案情回顾:

小朱是一家私企的财务人员。一次,小朱的朋友小胡因投资急需资金,便请求小朱帮忙。小朱利用职务之便,挪用了公司50万资金借给小胡进行营利活动。三个月后公司财务审计时发现资金短缺,小朱挪用资金一事败露。公司报警后,小朱被依法逮捕。小朱认为自己会很快让小胡还钱,不构成犯罪,而公司认为小朱的行为已严重损害公司利益。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资金罪。小朱挪用公司50万借给小胡用于营利活动,已构成挪用资金罪。
2、挪用资金50万属于“数额较大”,一般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实践中量刑会综合考量挪用用途、时间、是否退还等情节,若小朱能及时退还资金,或有自首等情节,可能会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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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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