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民间
抵押借贷可
二次抵押,但有条件。
财产抵押后,价值大于
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能再次抵押,且不能超余额。
如
抵押物100万,首次抵押60万,剩余40万可二次抵押。
2.二次抵押时,
抵押权实现有先后顺序。
先登记的优先受偿;
若顺序相同,按债权比例清偿。
3.二次抵押要告知后位
抵押权人财产已被抵押。
债权人要考虑风险,实现债权需在首次抵押债权清偿后,对剩余价值受偿。
案情回顾:小朱因资金需求将自己价值100万的
房产抵押给小胡,
担保60万债权并办理登记。之后小朱又因资金周转困难,欲将该
房产二次抵押给小李借款。小朱未告知小李房产已抵押情况,小李在不知情下同意抵押借款45万也办理了登记。后来小朱无力偿还
债务,小胡和小李都要求实现抵押权,双方就受偿顺序和金额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
民法典》规定,财产抵押后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小朱的房产首次抵押60万后,剩余40万价值可二次抵押,其二次抵押给小李45万超出了余额,超出部分无效。
2、抵押权实现顺序上,先登记的小胡优先于后登记的小李受偿。小朱应告知小李房产已抵押事实,其未告知存在过错。小李在实现债权时,要在小胡的60万债权清偿后,才能就剩余价值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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