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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一方的担保是否算夫妻共同债务

时间:2025.07.28 标签: 债权债务 夫妻债务 阅读:1094人
律师解析:
1.通常,配偶一方的担保不算夫妻共同债务
按照法律,夫妻共同债务要有双方共同意思,或用于共同生活、经营,而一方担保常是个人行为,另一方未参与、不知情,也没用于家庭。
2.不过有例外,若债权人能证明担保利益用于共同生活、经营,或者另一方事后追认了担保行为,就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是夫妻。小朱的朋友小胡因生意周转需要借款,请求小朱为其债务作担保,小朱未与小丽商量便为小胡的债务提供了担保。后来小胡生意失败无法偿还债务,债权人要求小朱承担担保责任。小丽认为这是小朱的个人行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应由夫妻共同财产承担;而债权人则主张该担保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情分析:

1、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夫妻共同债务需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本案中小朱为朋友债务作担保,小丽未参与且未作共同意思表示,也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经营,一般情况下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但如果债权人能证明该担保行为带来的利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或小丽事后对担保行为进行了追认,此时可能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目前从已知情况看,无证据表明存在这些例外情形,所以通常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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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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