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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借款夫妻双方可以互相担保吗

时间:2025.07.27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823人
律师解析:
-一般来说,夫妻双方互相为个人借款担保,在法律上没有绝对禁止。
担保行为本身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只要双方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通常担保是有效的。
不过在实际中,这种夫妻互保的意义不大。
因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多是共同财产,一方无法偿还债务时,另一方用共同财产承担担保责任,和直接用共同财产偿债区别不大。

案情回顾:

小朱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小许借款20万元,小朱的妻子小丽作为担保人借款合同上签字。借款到期后,小朱未能按时还款,小许要求小丽承担担保责任。小丽认为夫妻之间不能互相担保,该担保条款应无效,拒绝承担责任,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法律并未明确禁止夫妻之间互相担保。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只要担保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即为有效。
2、在本案中,小丽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借款合同上以担保人身份签字,表明其愿意为小朱的借款提供担保,该担保合同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所以小丽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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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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