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一般情况下,名下唯一住房法院也可能
强制执行。
若住房超出生活必需范围,比如面积过大等,法院可执行该房产。
2.若执行后保障
被执行人及其
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也能依法对唯一住房进行执行。
3.不过,若住房是维持基本生活必需的,执行会相对谨慎,法院会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是否执行。
案情回顾:小朱因生意失败向小胡借款50万元,约定了还款期限。到期后小朱
无力偿还,小胡多次催讨无果后将小朱
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小朱偿还借款,但小朱仍未履行。小胡
申请强制执行,然而小朱名下只有一套自住房屋。小胡认为应强制执行该房屋来偿债,小朱则称这是自己唯一住房不应被执行,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不过如果该房屋超出了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范围,法院可以根据
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对该房屋予以执行。
2、在本案中,需要判断小朱名下的唯一住房是否超出其生活必需范围。若超出,法院可能会在保障小朱基本居住需求后强制执行该房屋;若未超出,则一般仅进行查封,不进行拍卖、变卖或抵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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