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我国
个人破产制度仅在深圳试点。
符合条件的自然人破产申请受理后进入程序,法院确定管理人接管
债务人财产并调查、管理、处分。
2.债务人要如实申报财产等情况,
债权人在规定期限申报债权。
确认债权后,按法定顺序清偿,先付破产费用和共益
债务,再依次清偿职工
工资等。
3.经
破产程序仍不能清偿且符合免责条件,法院可免除剩余债务,但债务人未来消费、职业受限。
非试点地区,债务人需以全部财产偿债。
案情回顾:小朱在深圳做生意失败,欠下大量债务。他向法院
申请个人破产,法院受理后进入破产程序,并确定了管理人接管其财产。小朱如实申报了财产、收入和债务情况,债权人也在规定期限申报了债权。然而,小朱认为一些普通债权不应全额清偿,而债权人则坚持要全额受偿,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在深圳符合条件的自然人破产申请被受理后,法院确定的管理人会全面接管债务人财产进行调查、管理和处分,小朱应配合管理人工作如实申报财产等情况。
2、债权需经审查确认,债务按法定清偿顺序进行清偿,先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再按职工工资、
社会保险费用、普通债权等顺序。小朱对普通债权清偿有异议不影响法定清偿顺序,若经过破产程序仍不能清偿且符合法定免责条件,法院可裁定免除剩余债务,但小朱未来一定期限内消费、职业等会受限。不在深圳等试点地区,债务人需以全部财产偿还债务,债务不会因“破产”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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