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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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当犯罪嫌疑人遭受刑事拘留之后,公安部门应当于拘留实施之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提交批准逮捕的申请,如遇特殊情况,则可适当延长一至四个工作日。而针对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其提请逮捕的期限则可相应地延长至三十个工作日。检察院在收到公安部门提交的提请批准逮捕书之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之内对该申请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按照法律规定,被公安机关依法实施刑事拘留以后,必须在拘留日后的第三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批准逮捕的申请,但在特殊情况下,这个期限可以延长到一至四个工作日。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来说,他们的提请逮捕期限则可以延长至三十个工作日。而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批准逮捕申请书之后,需要在七个工作日之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对嫌疑人拘留后,一般需要在三天内将其提交给检察院进行审查逮捕。但在特殊情况下,审查期限可延长至四天或三十天。而检察院则需要在七天内决定是否批准逮捕,最长时限不超过三十七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在对涉嫌犯罪的人员实施刑事拘留措施之后,应当在拘留期间的第三个工作日内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但是在一些特定情形下,批准逮捕的申请期限可能会延长一至四个工作日。针对那些具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等特征的重大嫌疑人,其提出批准逮捕申请的期限则有可能被延长至三十个工作日。

在遭受刑事拘留之后,当事人是否会遭受到逮捕的命运,通常是由司法机关在拘留期结束之日起的30日之内做出最终决定的。在这期间,负责案件侦查工作的公安局机关将会对案件进行深入细致地调查取证;若经过审理,他们判定该名被拘留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涉嫌构成犯罪行为,将依法向所在地区的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请求批准逮捕该名犯罪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