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看守所
羁押期限依不同
诉讼阶段而定。
侦查阶段,普通
刑拘不超14日,流窜等重大嫌疑分子不超37日。
逮捕后侦查
羁押一般不超2个月,复杂案件经批准可延长,特定重大复杂及可能判10年以上
刑罚的,经省级检察院批准还能再延长。
2.
审查起诉阶段通常1个月,重大复杂可延15日,
补充侦查2次,每次1个月。
3.审判阶段
一审一般2个月,至迟3个月,可能
判死刑等案件经批准可再延3个月。
因此,难以明确最长羁押期限。
案情回顾:小朱因
涉嫌犯罪被羁押在看守所。侦查阶段,小朱一开始被刑拘,公安机关认为他有
流窜作案嫌疑,对其刑拘了37日,随后将他逮捕。逮捕后,案件复杂,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侦查羁押期限,又因属特定重大复杂案件,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再延长2个月。
审查起诉时,因案情重大复杂,审查期限延长了15日,且补充侦查了2次,每次1个月。到了审判阶段,法院审理认为这可能是
判处死刑的案件,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延长了3个月。小朱
家属对整个羁押期限的时长产生质疑,不理解为何这么久。
案情分析:1、侦查阶段,公安机关认定小朱流窜作案,刑拘37日符合“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刑拘不超37日”的规定。之后的侦查羁押期限延长也都依据不同情形经相应检察院批准,符合法律规定。
2、审查起诉阶段,延长审查期限及补充侦查的操作均在法律规定的“审查起诉一般1个月,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15日,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每次1个月”范围内。审判阶段,因可能判处死刑案件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延长3个月也符合法律规定。所以整个羁押过程虽长,但都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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