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内部
债务承担:
代持股协议中,实际
出资人与名义股东的债务承担按约定处理。
若协议约定实际出资人承担
债务,名义股东对外担责后,可按协议追偿。
2.外部债务承担:
公司
债权人以名义股东未出资为由,要求其担责时,名义股东需担责,担责后可向实际出资人追偿。
实际出资人未全面出资,可能也要担责。
3.总之,代持股协议下债务承担要区分内外部关系判断。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签订代持股协议,约定小李为名义股东,小朱为实际出资人,协议明确
公司债务由小朱承担。后公司
经营不善产生债务,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
登记机关的股东小李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要求小李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
补充赔偿责任。小李承担该外部债务后,依据代持股协议向小朱追偿,小朱却认为自己不应承担。
案情分析:1、对内而言,小朱与小李的代持股协议明确约定债务由实际出资人小朱承担,所以小李在承担外部债务后,有权依协议向小朱追偿。
2、对外而言,公司债权人要求登记的股东小李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符合规定,小李承担后向小朱追偿是合理合法的。若小朱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其可能要对
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所以代持股协议下债务承担需区分内外部关系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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