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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在什么情况下要承担债务

时间:2025.07.25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999人
律师解析:
1.一般保证下,债务人无法偿债,债权人强制执行仍无法实现债权,担保人需担责。
2.连带责任保证中,债务到期债务人未履行,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或担保人担责。
3.担保合同约定了担责条件,条件成就时,担保人按约定担责。
4.主合同当事人串通骗保,或债权人欺诈胁迫担保人提供保证,担保人不担责。

案情回顾:

小朱向小胡借款,小李作为担保人。借款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债务到期后,小朱未履行还款义务,小胡要求小李承担保证责任,小李认为自己不应担责。小胡遂将小李诉至法院。此外,小李称小朱与小胡串通骗取自己提供保证。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在一般保证中,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债权人经依法强制执行仍无法实现债权,此时担保人要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若经强制执行小朱仍无法偿还债务,小李需承担保证责任。
2、若小李能证明小朱与小胡串通骗取自己提供保证,根据法律规定,担保人可不承担民事责任。最终需依据法院查明的事实来判定小李是否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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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人要承担债务的情况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一般保证人具有先诉抗辩权,如果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债务人财产被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更多>>
李超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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