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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一般对什么人

时间:2025.07.25 标签: 刑事辩护 强制措施 阅读:1369人
律师解析:
1.监视居住刑事强制措施,适用于符合逮捕条件且有以下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患有重病生活无法自理;
怀孕或哺乳婴儿的妇女;
是生活不能自理者的唯一扶养人;
因案件特殊或办案需要,监视居住更适宜;
羁押期满但案件未结。
2.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无法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也可监视居住。
3.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既能保障诉讼顺利进行,又能减少对当事人自由的过度限制。

案情回顾:

小朱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调查,小朱符合逮捕条件,但他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同时,他也是家中年迈母亲唯一的扶养人。公安机关考虑到小朱的特殊情况,在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时,决定对小朱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然而,小朱的家属认为公安机关没有必要采取监视居住,应该直接取保候审。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对于符合逮捕条件,且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以及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监视居住。小朱的情况完全符合上述条件,公安机关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合法合理。
2、虽然小朱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如果他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也可监视居住。因此,家属要求直接取保候审的观点缺乏依据,公安机关的决定旨在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同时减少对小朱人身自由的过度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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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竞静律师

北京京朗律师事务所

陈竞静律师曾供职于多家互联网金融公司及相关金融行业,现主要致力于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婚姻继承、债权债务及劳动纠纷等相关民事诉讼的处理。从事律师业务以来,处理过某外籍人士在华的房产纠纷,标的额为千万余元、疑难债权债务纠纷数起、并为某保险公司进行保险业务诉讼代理数起,赔偿总金额高达近千万,另代理婚姻继承相关纠纷及劳动纠纷等多起,并担任北京信和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我也爱你科技有限责任等多家科技公司的法律顾问,不仅获得了当事人在专业上的肯定,更得到了当事人对本人责任心上的首肯,因此被多名当事人推荐给身边的朋友,也为他们提供了法律服务。 对多起案件的处理,本人对律师这份职业有了更为深刻的感悟,除了对法律应有信仰,还应该有一份职业道德的坚守,比起专业的法律知识与技能,职业道德更能彰显一位专业律师的真正价值,相信案件本无大小,关键在于能否站在当事人角度,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这样才不辜负当事人的信任。对于律师来讲,手里的是法律案子,但对于每一位当事人来说,这可能关系到他们最切身的利益,甚至影响他们的人生,因此,本人希望通过自己所长,让每位当事人不仅能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更能感受到法律的温度与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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