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咨询该律师
缓刑考验期满后再发现遗漏罪行应如何依法处理当缓刑考验期间被发现存在漏犯之情况时,其处理方式应当是立即撤销近期所宣告的缓刑,随后针对这一漏罪单独作出审判判定,并将先前已经判决出来的罪犯罪行与之后新发现的犯罪行为所应判下的刑罚予以合并计算,作出最终恰当的量刑裁决。

缓刑考验期结束后发现漏罪如何量刑缓刑得以顺利终止之际,若发现先前尚存在未予论及之具体犯罪行为,则应对该等漏罪加以裁决,并严格执行适用的刑罚措施;然而,此种情况下无需撤销原有的缓刑处置。所谓漏罪,即系指人民法院在对某犯罪分子的刑事判决宣告之后,又从中察觉到被判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之前,还曾有未获处罚的其他犯罪行为存在。

缓刑期间要是发现漏罪,那就得马上撤销缓刑,然后对新罪进行审判。最后把原罪和新罪的刑罚加起来,根据法律规定来确定最终的刑期。要是原判是缓刑一年,考验期两年,新罪判了八个月,那就得撤销缓刑,把两罪并罚,最后确定总的刑期。

《刑法》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缓刑是一种刑事制度,指在考察期内暂不执行实际刑责,由公安和基层组织监督,罪犯接受考察。但若有误判、漏罪或缓刑期间再犯情节严重、原有罪行未审,将依法撤销缓刑。我国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