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交付执行前
监外执行:
被判处
有期徒刑、
拘役者,因严重疾病
保外就医、怀孕或哺乳婴儿等法定情形监外执行,期间计入刑期,从监外执行决定生效日起算。
2.服刑中
暂予监外执行:
期间计入刑期,从准予决定生效日起算。
若发现不符条件、严重违规或情形消失但刑期未满,应收监,之前监外执行时间算已执行刑期。
案情回顾:小朱因
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交付执行前,小朱因患有严重疾病,符合保外就医的法定情形,被决定监外执行。监外执行一段时间后,
执法机关发现小朱在监外执行期间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此时对于小朱之前监外执行的时间是否计入已执行刑期,存在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在交付执行前因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而决定监外执行的,监外执行期间计入执行刑期,其刑期从监外执行决定生效之日起算。小朱属于此情况,正常监外执行期间应计入执行刑期。
2、若发现罪犯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应收监执行,之前监外执行时间算入已执行刑期。所以小朱之前监外执行的时间应算入已执行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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