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行政拘留:
起始计算不是被抓当天,而是入
拘留所当日,但入所当日不算,执行到第二日算一日。
比如被抓后次日送拘留所,从送所日开始算,往后数相应天数。
2.
刑事拘留:
从被执行拘留那一刻起算,嫌疑人被带到看守所
羁押时开始,入所当日不计入期限,从次日起算
拘留时间。
案情回顾:小朱因
违法行为被警方抓获。在被抓当日,警方告知其将面临5天的拘留
处罚。小朱认为应从被抓这天开始算5天拘留期,而警方解释若为行政拘留,需从入拘留所当日开始算,入所当日不算,执行到第二日为一日;若为刑事拘留,从被执行拘留并带到看守所那一刻起算,入所当日也不计入期限内,从次日起算。双方对此计算
起始时间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关于行政拘留,根据法律规定,起始日为入拘留所的当日,入所当日不计算在内,执行到第二日为一日。所以若小朱被行政拘留,拘留起始时间应按此规则计算。
2、对于刑事拘留,从被执行拘留且
犯罪嫌疑人被带到看守所时开始计算,入所当日不计入期限内,从次日起算。若小朱是被刑事拘留,也应遵循该计算方式,而非从被抓当日开始计算拘留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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