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拘留情况:
公安机关认为
被拘留人需
逮捕,应在3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批,特殊情况可延长1-4日;
流窜、多次、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时间可延至30日。
检察院在接到申请后7日内决定是否逮捕。
2.逮捕情况:
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不超2个月,复杂案件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延长1个月;
特定情形下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可再延2个月;
可能判10年以上
刑罚且未
侦查终结的,还能再延2个月。
案情回顾:小朱因
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拘留。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小朱,在拘留后第3日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检察院在接到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第7日作出了逮捕决定。此后进入侦查
羁押阶段,起初侦查羁押期限已达2个月,但案件复杂未能终结,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长了1个月。然而,案件仍存在特定情形,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又延长了2个月。小朱
家属认为羁押时间过长,对延长
羁押期限的决定存在争议。
案情分析:1、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小朱认为需要逮捕,在3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符合法律规定,检察院在7日内作出决定也符合法定程序。
2、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不超2个月,本案因案情复杂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合法。后续因存在特定情形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再延长2个月,以及若小朱可能判10年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经省级检察院批准还可再延长2个月,均是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因此整体的羁押期限延长决定是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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