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婚前一方建造或购买的农村房屋,属于
个人财产,
离婚时不参与分割。
2.婚后夫妻共同
出资建造的房屋,是
共同财产,一般平均分割。
双方都要房屋可竞价;
一方要的,评估后给予另一方补偿;
双方都不要则拍卖分价款。
3.一方婚前建房,婚后共
同居住且有增值,增值部分属共同财产应分割。
处理时需考虑宅基地使用,遵循“房地一体”原则。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丽是夫妻,二人离婚时就农村房屋分割产生争议。该房屋是小朱婚前建造,婚后二人共同居住,还对房屋进行了修缮和装修。小朱认为房屋是其
婚前个人财产,不应分割;小丽则主张对房屋增值部分进行分割。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婚前一方建造的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本案中房屋由小朱婚前建造,其所有权归小朱。
2、但婚后夫妻双方对房屋进行了修缮、装修等增值行为,增值部分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小丽有权要求对房屋增值部分进行分割。
3、在处理农村房屋分割时,要遵循“房地一体”原则,同时考虑
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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