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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离婚该如何分割

时间:2025.07.23 标签: 婚姻家庭 财产分割 阅读:1055人
律师解析:
1.婚前一方建造或购买的农村房屋,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
2.婚后夫妻共同出资建造的房屋,是共同财产,一般平均分割。
双方都要房屋可竞价;
一方要的,评估后给予另一方补偿;
双方都不要则拍卖分价款。
3.一方婚前建房,婚后共同居住且有增值,增值部分属共同财产应分割。
处理时需考虑宅基地使用,遵循“房地一体”原则。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是夫妻,二人离婚时就农村房屋分割产生争议。该房屋是小朱婚前建造,婚后二人共同居住,还对房屋进行了修缮和装修。小朱认为房屋是其婚前个人财产,不应分割;小丽则主张对房屋增值部分进行分割。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婚前一方建造的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本案中房屋由小朱婚前建造,其所有权归小朱。
2、但婚后夫妻双方对房屋进行了修缮、装修等增值行为,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小丽有权要求对房屋增值部分进行分割。
3、在处理农村房屋分割时,要遵循“房地一体”原则,同时考虑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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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晓侯团队律师

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

方晓侯律师,法律实务领域的资深专家,拥有超过25年的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经验,曾担任员额法官,以其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赢得了业界的广泛尊重。 方律师不仅在法院系统内担任过多个重要职务,如民事审判庭庭长、执行局局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等,更荣获省级十佳法庭庭长的荣誉,其法律实务与学术论文多次获得国家级奖项和省级一等奖,充分展现了其在法律领域的专业成就和学术影响力。 方律师的重要经历包括作为全国基层法院的唯一代表参加最高人民法院举办的执行工作研讨会,这不仅是对其专业能力的肯定,也是其在法律领域影响力的体现。 在律师业务方面,方律师以其精湛的业务能力和对法律的深刻理解,成功代理了多起重大案件,其中单案胜诉金额高达4亿元,累计胜诉金额高达10亿元,为客户争取到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正义。在执业过程中,方律师办理了大量的经济类合同、公司经营、劳动工伤、婚姻家庭等纠纷案件,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其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耐心负责的沟通方式,得到了当事人的广泛好评。 由于工作时间繁忙,经常出庭、来往看守所等办案机关,不可能时刻盯在网上回复您的问题,如果问题紧急建议直接拨打电话,希望给您满意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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