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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诈骗罪的主要表现有哪些

时间:2025.07.23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880人
律师解析:
1.编造虚假理由:
虚构项目、引进资金等借口来骗贷
2.使用虚假合同
用未履行或不存在的合同证明还款能力。
3.提供虚假证明:
伪造存款证明、评估报告等获取贷款。
4.虚假担保
用假产权证明或超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
5.其他诈骗手段
假冒他人名义、挥霍贷款致无法偿还等。
非法占有贷款数额较大,构成犯罪将担责。

案情回顾:

小朱为非法占有银行贷款,先是编造了一个根本不存在的大型农业种植项目,以该项目需要引进资金为由向银行申请贷款。同时,他使用了一份虚假的经济合同来证明自己有还款能力,还提供了伪造的银行存款证明等虚假证明文件。此外,小朱将自己已经抵押给其他机构的房产再次抵押给银行,且未告知银行该房产已被抵押的事实。银行在审核时未及时发现这些问题,向小朱发放了数额较大的贷款,后小朱肆意挥霍贷款,导致无法偿还。

案情分析:

1、小朱编造虚假项目引进资金理由申请贷款,符合贷款诈骗罪中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表现形式。
2、其使用虚假经济合同证明还款能力,属于使用虚假经济合同骗取贷款的情形。
3、提供伪造的银行存款证明等虚假证明文件获取贷款,也符合贷款诈骗罪的构成。
4、将已抵押房产重复抵押且不告知银行,属于使用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
5、肆意挥霍贷款致无法偿还,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非法占有目的明显,数额较大构成贷款诈骗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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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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