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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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能否减刑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倘若犯罪者并无故意犯罪行为,那么一旦其缓期执行期限届满,便可申请减刑。对于那些被判定需服二年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而言,只要他们在此期间没有故意犯罪,那么一旦缓期执行期满,他们就有权申请减刑。然而,若有故意犯罪行为且情节严重恶劣,那么他们就必须接受死刑的惩罚。另外,即使罪犯有故意犯罪行为,但由于未执行死刑的原因而导致死刑缓期执行期限的重置。

对于那些被判处死缓的累犯,特别是那些涉及故意杀人、强奸妇女、抢劫、绑架、纵火造成财产损失、投掷危险物品以及有组织暴力犯罪的人,法院会综合考虑犯罪情节以及其他相关因素,有权决定采取限制减刑措施,以此来加强对这些严重罪犯的惩处和教育改造。

根据《刑法》规定,对于判处死缓的累犯以及犯有严重暴力犯罪的罪犯,法院可以根据其罪行的严重程度裁定限制减刑。被限制减刑的罪犯,在缓期执行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或25年有期徒刑的,实际服刑时间分别不得少于25年或20年。

死缓犯人的限制减刑意味着其刑期减少受到限制。主要是对严重罪行而言,死缓犯人在缓期执行的两年内没有故意犯罪,死刑可以减为无期徒刑;如果有立功表现,还可以减至25年有期徒刑。但实际服刑时间通常会更长,具体服刑期限会综合考虑特别犯罪情节。

死刑缓期执行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独特的刑罚执行制度,是对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两年执行的一种制度。 死刑缓期执行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独特的刑罚执行制度,是对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两年执行的一种制度。 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及后续减刑为无期徒刑后,罪犯均不得以任何手段缩减应服刑期。此规定主要针对犯下严重罪行、造成巨大社会危害的个体,旨在对恶劣犯罪行为实施严惩,维护社会公正与法律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