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当事人有
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2.意思表示真实,双方自愿签约,无
欺诈、
胁迫等情况。
3.合同内容合法,不违反
法规、不违背公序良俗,租赁设备不能是禁售品。
4.合同形式达标,按法律或约定的形式订立,如
书面形式。
承诺生效或当事人签字、盖章、按指印时
合同成立。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胡商议租赁设备事宜。小朱欲将设备租给小胡,小胡表示愿意承租。小朱认为双方口头达成一致合同就已成立,而小胡觉得设备租赁这么大的事应该签订书面合同,合同才成立。双方为此产生争议,不清楚
设备租赁合同究竟何时成立。
案情分析:1、设备租赁合同成立需满足多个条件。当事人要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能以自己行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本案中小朱和小胡若具备此能力,是满足这一条件的。
2、意思表示需真实,双方在自愿基础上表达订立合同意愿,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从他们商议过程看,若都是自愿的,也符合该条件。
3、合同内容要合法,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只要租赁设备不是法律禁止流通物品,合同内容合法。
4、合同形式符合要求,若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应按此形式订立。本案若法律无特别规定,当事人也无约定,一般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若有约定书面形式,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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