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民事案件:
简易程序审限从
立案起算三个月,可经批准延长一个月;
普通程序审限六个月,特殊情况可经批准延长六个月,如需再延长由上级法院批准。
2.
刑事公诉案件:
应在受理后两个月内宣判,最迟不超三个月。
可能
判死刑或附带
民诉等案件,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延长三个月,特殊情况需报最高法院批准。
3.
行政案件:
普通程序审限从立案起六个月,简易程序为四十五日。
案情回顾:小朱
起诉小李的
民事纠纷案件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小朱认为法院应尽快下达
判决书,小李则觉得按程序来就行。在案件审理中,因一些复杂情况需延长审限。此外,小胡涉及的刑事公诉案件,小胡
家属认为应尽快宣判,而检方表示案件可能
判处死刑需延长审理时间。同时,小静状告某部门的行政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小静希望快点出结果。
案情分析:1、在民事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审限为立案之日起三个月,需延长的经批准可延长一个月;普通程序审理的,审限为立案之日起六个月,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由上级法院批准。所以小朱起诉小李的案件需按此规定执行审限。
2、刑事公诉案件应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或
附带民事诉讼等案件,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延长的,报请最高法院批准。小胡的刑事公诉案件符合相应延长条件可依规延长。
3、行政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审限为立案之日起六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审限为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小静的行政案件需依此确定
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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