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监视居住决定主体为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在
刑事诉讼里,三机关会依据案件情况,对
符合条件的嫌疑人、被告人,作出监视居住决定。
2.符合条件如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为怀孕、哺乳婴儿的妇女等。
3.决定作出后,由公安机关执行,负责监管被监视居住人,保障
诉讼活动顺利开展。
案情回顾:小朱因
涉嫌犯罪被提起刑事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小朱突发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人
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认为小朱符合
监视居住的条件,遂作出对小朱监视居住的决定。但小朱的
家属认为小朱不应该被监视居住,觉得他的病情没严重到需要监视居住的程度,对该决定提出质疑。最终,该决定交由公安机关执行。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对符合
监视居住条件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作出监视居住的决定。本案中人民法院作出决定符合主体资格要求。
2、小朱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属于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情形,所以人民法院作出监视居住决定有法律依据。
3、监视居住决定作出后由公安机关执行,负责对被监视居住人的监管,以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这一执行安排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