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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由谁作出的

时间:2025.07.22 标签: 刑事辩护 强制措施 阅读:1095人
律师解析:
1.监视居住决定主体为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刑事诉讼里,三机关会依据案件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嫌疑人、被告人,作出监视居住决定。
2.符合条件如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为怀孕、哺乳婴儿的妇女等。
3.决定作出后,由公安机关执行,负责监管被监视居住人,保障诉讼活动顺利开展。

案情回顾:

小朱因涉嫌犯罪被提起刑事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小朱突发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认为小朱符合监视居住的条件,遂作出对小朱监视居住的决定。但小朱的家属认为小朱不应该被监视居住,觉得他的病情没严重到需要监视居住的程度,对该决定提出质疑。最终,该决定交由公安机关执行。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对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作出监视居住的决定。本案中人民法院作出决定符合主体资格要求。
2、小朱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属于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情形,所以人民法院作出监视居住决定有法律依据。
3、监视居住决定作出后由公安机关执行,负责对被监视居住人的监管,以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这一执行安排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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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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