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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理由有哪些

时间:2025.07.21 标签: 刑事辩护 强制措施 阅读:1394人
律师解析:
检察院不批捕有三类理由:
1.不构成犯罪
行为没社会危害,或有危害但不是犯罪行为,不满足犯罪条件。
2.证据不足
认定有罪的证据没达标准,不确实、不充分,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不能证明犯罪。
3.无逮捕必要:
嫌疑人可能判轻刑,或符合非羁押措施条件,采取非羁押措施可防社会危险。

案情回顾:

小朱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拘留并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公安机关认为小朱在商场盗窃商品,有一定证据指向其犯罪。但检察院审查后发现,认定小朱盗窃的证据中,证人证言存在矛盾,监控视频模糊无法清晰辨认小朱的行为,且小朱一贯表现良好,此次即便构成犯罪可能也只会被判处拘役等轻刑。最终检察院以证据不足和无逮捕必要为由,不批准对小朱的逮捕。

案情分析:

1、本案中认定小朱犯罪的证据存在证人证言矛盾、监控视频模糊等问题,未达到“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标准,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不能有效证明小朱实施了犯罪行为,符合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中证据不足的情形。
2、小朱一贯表现良好,即便构成犯罪可能也只会被判处拘役等轻刑,采取非羁押措施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符合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中无逮捕必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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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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