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合伙人责任分普通和有限两种。
普通合伙人对
企业债务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企业财产不够还债时,需用
个人财产偿还。
内部亏损分担,有约定按约定,没约定或不明则先协商,协商不成按
实缴出资比例,无法确定出资比例则平均分担。
2.
有限合伙人以
认缴出资额为限担责。
若参与执行事务、对外代表企业,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合伙人执业中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企业债务,过错方承担无限或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财产份额为限担责。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和小胡合伙开办了一家企业,小朱和小李为普通合伙人,小胡为有限合伙人。企业经营一段时间后,欠下大量
债务,企业财产已不足以清偿。小朱认为三人应平均分担债务,小李则觉得应按实缴出资比例分担。同时,小胡在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下参与了企业部分事务执行。另外,小朱在一次业务中因重大过失给企业带来新的债务,小胡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该笔债务。
案情分析:1、对于企业原本到期债务,因小朱和小李是普通合伙人,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若
合伙协议未约定亏损分担方式,应先由合伙人协商,协商不成按实缴出资比例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则平均分担。小胡作为有限合伙人,本以其
认缴的
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但因其参与执行合伙事务,要像普通合伙人一样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对于小朱因重大过失造成的新债务,小朱需承担
无限责任,小李和小胡以其在
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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