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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法人和公司财产混同需担什么责

时间:2026.01.17 标签: 债权债务 公司债务 阅读:1078人
律师解析:
1.法人与公司财产混同,法定代表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要对公司债务连带责任
2.法定代表人滥用职权造成财产混同,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可起诉其与公司共同偿债。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需对公司债务担责,债权人可要求其用个人财产偿还公司未清偿债务,以保护自身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是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欠下了小丽的债务。小丽要求公司偿还债务,公司却因经营不善无法全额清偿。小朱坚称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拒绝用个人财产偿还公司债务。小丽则认为小朱存在法人和公司财产混同的情况,要求小朱承担连带责任,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小朱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若无法证明公司财产与自己财产相互独立,就需对公司欠小丽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法律作出此规定是为防止股东利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小丽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小朱以个人财产偿还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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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婉君律师

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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