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法人与公司财产混同,法定
代表人或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要对
公司债务负
连带责任。
2.法定代表人
滥用职权造成财产混同,损害
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可
起诉其与公司共同偿债。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需对公司债务担责,债权人可要求其用
个人财产偿还公司未
清偿债务,以保护自身权益。
案情回顾:小朱是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欠下了小丽的
债务。小丽要求公司偿还债务,公司却因
经营不善无法全额清偿。小朱坚称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拒绝用个人财产偿还公司债务。小丽则认为小朱存在法人和公司财产混同的情况,要求小朱
承担连带责任,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小朱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若无法证明公司财产与自己财产相互独立,就需对公司欠小丽的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法律作出此规定是为防止股东利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小丽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小朱以个人财产偿还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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